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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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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處設處長副處長各一人均由技正兼任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關於台北區檢 (試) 驗業務之執行檢討改進事項。 二、關於商口報觀及委託試驗案件之審查,登記發證暨繕發報告事項。 三、關於有關檢 (試) 驗案件技術性之研擬及報告事項。 四、關於各分局有關檢 (試) 驗物品技術上協辦及指導事項。 五、關於檢 (試) 驗方法及檢驗標準之檢討建議事項。 六、關於技術性問題之諮詢解答及其他技術性服務事項。 七、關於檢 (試) 驗設備裝置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檢驗報告之審簽證事項。 九、關於檢 (試) 驗器材藥品等領用調配之審議監驗及消耗性材料使用管理登記事項。 十、關於調派抽樣人員及樣品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工作時效之管制及公務登記資料提供事項。 十二、關於轄區分等檢驗工廠平時抽查及其出口檢驗報告評議事項。 十三、關於本處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研擬事項。 十四、關於年度預算編列分配運用事項。 十五、關於面處屬員工作分配督導考核事項。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7 條規定了檢驗處的設置和掌管事項的範圍。根據該條規定,檢驗處的處長和副處長由技正兼任,其掌管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對於台北區檢驗業務的執行進行檢討改進。 2. 審查商口報告和委託試驗案件,並登記發證和編寫報告。 3. 對於相關檢驗案件的技術性問題進行研擬和報告。 4. 協助和指導各分局在技術上的檢驗物品相關事項。 5. 對於檢驗方法和檢驗標準進行檢討和建議。 6. 提供技術性問題的諮詢和解答,以及其他技術性服務。 7. 審議檢驗設備和裝置相關事項。 8. 審核簽證檢驗報告。 9. 審議監驗和管理消耗性材料的使用,包括檢驗器材和藥品的領用調配。 10. 調派抽樣人員和管理樣品。 11. 管制工作時效和提供公務登記資料。 12. 對於轄區內的檢驗工廠進行常規抽查和出口檢驗報告評議。 13. 研擬本處的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14. 年度預算的編列分配和運用。 15. 監督和考核面處屬員工的工作分配。 16. 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7 條的規定,檢驗處的職責和權限在這些範疇內進行。例如,在檢查商口報告和委託試驗案件時,該處應審查並核發合格證書或發出報告;在檢討檢驗方法和標準時,該處可以提出相關的建議;在管理消耗性材料和檢驗設備時,該處可以審議和監管相關事項;在執行檢驗業務時,該處可以對工作分配進行督導和考核等等。 參考資料: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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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7 條規定:「檢驗處設處長副處長各一人均由技正兼任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關於台北區檢 (試) 驗業務之執行檢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