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處設處長副處長各一人均由技正兼任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關於台北區檢 (試) 驗業務之執行檢討改進事項。 二、關於商口報觀及委託試驗案件之審查,登記發證暨繕發報告事項。 三、關於有關檢 (試) 驗案件技術性之研擬及報告事項。 四、關於各分局有關檢 (試) 驗物品技術上協辦及指導事項。 五、關於檢 (試) 驗方法及檢驗標準之檢討建議事項。 六、關於技術性問題之諮詢解答及其他技術性服務事項。 七、關於檢 (試) 驗設備裝置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檢驗報告之審核簽證事項。 九、關於檢 (試) 驗器材藥品等領用調配之審議監驗及消耗性材料使用管理登記事項。 十、關於調派抽樣人員及樣品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工作時效之管制及公務登記資料提供事項。 十二、關於轄區分等檢驗工廠平時抽查及其出口檢驗報告評議事項。 十三、關於本處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研擬事項。 十四、關於年度預算編列分配運用事項。 十五、關於面處屬員工作分配督導考核事項。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7 條規定了檢驗處的設置和掌管事項的範圍。根據該條規定,檢驗處的處長和副處長由技正兼任,其掌管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對於台北區檢驗業務的執行進行檢討改進。 2. 審查商口報告和委託試驗案件,並登記發證和編寫報告。 3. 對於相關檢驗案件的技術性問題進行研擬和報告。 4. 協助和指導各分局在技術上的檢驗物品相關事項。 5. 對於檢驗方法和檢驗標準進行檢討和建議。 6. 提供技術性問題的諮詢和解答,以及其他技術性服務。 7. 審議檢驗設備和裝置相關事項。 8. 審核簽證檢驗報告。 9. 審議監驗和管理消耗性材料的使用,包括檢驗器材和藥品的領用調配。 10. 調派抽樣人員和管理樣品。 11. 管制工作時效和提供公務登記資料。 12. 對於轄區內的檢驗工廠進行常規抽查和出口檢驗報告評議。 13. 研擬本處的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14. 年度預算的編列分配和運用。 15. 監督和考核面處屬員工的工作分配。 16. 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7 條的規定,檢驗處的職責和權限在這些範疇內進行。例如,在檢查商口報告和委託試驗案件時,該處應審查並核發合格證書或發出報告;在檢討檢驗方法和標準時,該處可以提出相關的建議;在管理消耗性材料和檢驗設備時,該處可以審議和監管相關事項;在執行檢驗業務時,該處可以對工作分配進行督導和考核等等。 參考資料: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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