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事室主任承分局長之命,兼受上級人事機構之業務指導監督,綜理室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事規章及人事革新之研究建議事項。 二、關於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及分層負責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職位分類之推行暨職位管理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任、免、遷調及俸階之核擬事項。 五、關於銓審 (動態) 、試用 (見習) 案件之查催、核擬事項。 六、關於考試、訓練、進修、考察、研習 (實習) 事宜及出入境案件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考績 (考成) 暨獎懲案件之核擬事項。 八、關於退休、撫恤、資遣及待命進修案件之審擬與員工福利互助之規劃事項。 九、關於職員違法失職案件之調查、擬議事項。 十、關於平時考核 (差假勤惰、工作、品德生活考核) 之執行、核擬事項。 十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險之擬辦事項。 十二、關於實物配給及各項補助費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動員月會、各種紀念節日及變更辦公時間之擬議職員值日編排通知事項。 十四、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及人事調查、統計資料之蒐集、編存事項。 十五、關於人事表報之編報及人事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十六、關於人事工作計畫、報告與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暨上級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