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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課長、主任 (副主任) 站長職責如左: 一、關於本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事項。 二、關於本單位員工工作之分配及調整事項。 三、關於本單位員工之督導、考核與獎懲案件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本分局分層負責規定由課室主管決定 (行) 事項。 五、關於主管業務紀錄文稿之審、各種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撰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關於參加本分局或奉派代表本分局出席各種會議事項。 七、關於本單位預算內經費之提請事項。 八、關於職責上應向分局長提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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