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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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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分辦左列事項: 一、關於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檢疫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農產品進出口法定檢驗及委託試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各類農產品檢驗 (疫) 及委託試驗等有關紀錄之填報與評定事項。 四、關於各項農產品檢驗 (疫) 標準及方法研究建議事項。 五、關於合格標識監貼與註銷事項。 六、關於各類農產品試驗研究及其結果之報告事項。 七、關於農產品集貨場檢驗設備之審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農產品集貨場檢驗技術員工資格之審查登記及訓練考事項。 九、關於農產品集貨場品質管制及其自行檢驗技術之輔導事項。 十、關於植物病蟲害與消毒處理等之試驗研究及其結果之報告事項。 十一、關於農產品檢驗及植物檢疫資料之蒐集整理與建議事項。 十二、關於檢驗 (疫) 及試驗研究等儀器藥品用具之籌劃添置領用與維護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本課員工工作分配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關於本課主管工作計畫,報告法規公文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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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4 條」的描述,該條款明確規定了第一課課長的職責範疇。以下是該條款的逐條釋義: 第一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分辦左列事項: 一、關於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檢疫之執行事項。 該條款指出,課長負責監督並執行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檢疫工作。這包括了對進出口的植物及其產品進行檢查和檢疫,以確保其符合相關規定。 二、關於農產品進出口法定檢驗及委託試驗之執行事項。 該條款指出,課長負責執行農產品進出口的法定檢驗和委託試驗工作,以確保這些產品的品質和安全符合相關法規。 三、關於各類農產品檢驗(疫)及委託試驗等有關紀錄之填報與評定事項。 該條款指出,課長負責填報和評定所有有關農產品檢驗(疫)和委託試驗的紀錄,以確保相關資料的完整和準確性。 四、關於各項農產品檢驗(疫)標準及方法研究建議事項。 該條款指出,課長負責研究和提出有關農產品檢驗(疫)標準和方法的建議,以確保檢驗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五、關於合格標識監貼與註銷事項。 該條款指出,課長負責監督合格標識的監貼和註銷工作,以確保產品的合格性可以得到適當的標識。 六、關於各類農產品試驗研究及其結果之報告事項。 該條款指出,課長負責報告有關各類農產品試驗研究及其結果的事項,將該信息提供給相關的單位和人員,以促進技術進步和資訊共享。 七、關於農產品集貨場檢驗設備之審查登記事項。 該條款指出,課長負責審查並登記農產品集貨場的檢驗設備,以確保這些設備符合相關標準和規定。 八、關於農產品集貨場檢驗技術員工資格之審查登記及訓練考核事項。 該條款指出,課長負責審查農產品集貨場檢驗技術員的資格,並登記該資格,同時負責相關的訓練和考核工作。 九、關於農產品集貨場品質管制及其自行檢驗技術之輔導事項。 該條款指出,課長負責輔導農產品集貨場的品質管制工作,包括自行檢驗技術的培訓和指導,以確保產品的品質和安全。 十、關於植物病蟲害與消毒處理等之試驗研究及其結果之報告事項。 該條款指出,課長負責報告有關植物病蟲害和消毒處理等試驗研究及其結果的事項,以提供相關單位和人員參考。 十一、關於農產品檢驗及植物檢疫資料之蒐集整理與建議事項。 該條款指出,課長負責蒐集、整理農產品檢驗和植物檢疫資料,並提出相關建議,以促進檢驗和檢疫工作的效率和準確性。 十二、關於檢驗(疫)及試驗研究等儀器藥品用具之籌劃添置領用與維護管理事項。 該條款指出,課長負責籌劃、添置、領用和維護管理檢驗和試驗研究等所需的儀器、藥品和用具,以確保檢驗工作的進行。 十三、關於本課員工工作分配督導考核事項。 該條款指出,課長負責督導和考核本課員工的工作分配情況,以確保工作進展順利和有效。 十四、關於本課主管工作計畫,報告法規公文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該條款指出,課長負責撰寫、報告主管工作計畫以及法規公文的撰寫、收發和登記,以確保工作計劃的執行和對法規的遵循。 十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該條款指出,課長還負責處理其他臨時交辦的事項,對於本課工作的有效進行起到了補充和支援的作用。 參考資料: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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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4 條規定:「第一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分辦左列事項: 一、關於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檢疫之執行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