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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分辦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械合板玻璃洋傘等產品工廠分等檢驗之申請登記調查事項。 二、關於機械電機合板玻璃洋傘等產品品質管制工廠之調查,執行追查,產品抽驗及輔導事項。 三、關於機械電機玻璃洋傘等產品進出口檢驗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機械電機合板玻璃洋傘等產品港口驗對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機械電機合板玻璃洋傘等產品內銷檢驗之執行事項。 六、關於機械電機合板玻璃洋傘等產品委託試驗事項。 七、關於機械電機合板玻璃洋傘等產品檢驗及委託試驗等有關紀錄之填報與評定事項。 八、關於辦理機械電機合板玻璃洋傘等產品委託法人團體代施指定試驗之調查事項。 九、關於合格標識監貼與註銷事項。 十、關於機械電機合板玻璃洋傘等產品試驗研究及其結果之報告事項。 十一、關於機械電機合板玻璃洋傘等產品檢驗 (試驗) 標準及方法之研究改進事項。 十二、關於檢驗設備儀器用具之籌劃添置領用與維護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機械電機合板玻璃洋傘等產品檢驗 (試驗) 資料之蒐集整理事項。 十四、關於本課員工工作分配督導考事項。 十五、關於本課主管工作計畫報告法規公文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六、關於本分局品質管制之綜合業務彙辦事項。 十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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