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五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分辦左列事項: 一、關於辦理報驗登記,審核及接受委託試驗及特約檢驗事項。 二、關於辦理輸出分等檢驗商品簡化報驗發證作業程序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辦理發證及單照證書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辦理檢驗費,委託試驗費特約檢驗費產地證明查證費及檢驗標識費之計算及填單催繳事項。 五、關於內銷工廠內銷檢驗費之催繳事項。 六、關於輸往地區所需產地證明核發及查證事項。 七、關於檢驗作業時限之管制事項。 八、關於港口驗對,統一派遣作業之執行事項。 九、關於違規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十、關於檢驗標識之收支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建議及推行事項。 十二、關於辦理法人團體代施檢驗業務之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檢驗費及委託試驗費特約檢驗費內銷檢驗費有關費率資料調查蒐集整理及建議事項。 十四、關於檢驗資料之整理歸檔保管逾期報廢等事項。 十五、關於本課員工工作分配督導考核事項。 十六、關於派駐楠梓,高雄,加工出口區人員工作分配督導考核事項。 十七、關於本課主管工作計畫報告法規公文等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八、關於檢驗殘餘樣品之登記保存事項。 十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