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六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分辦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文書之收發繕校事項。 三、關於檔案及公報之整理保管事項。 四、關於會議之通知與記錄事項。 五、關於公用財物之購置分配及書報雜託訂購事項。 六、關於公有財產物品保管及增減造報事項。 七、關於房地 (包括附屬設備) 財產之管理租用分配暨修繕事項。 八、關於環境衛生之整理辦公處所會議場所之計畫佈置管理事項。 九、關於技工司機工友之雇用調配解雇保險與管訓事項。 十、關於公有車輛之調配保養與稅捐之繳納事項。 十一、關於員工配給實物造領與發給事項。 十二、關於現金與票據收入及保管登記事項。 十三、關於款項之解庫及送存事項。 十四、關於經費之提領及支票之開發事項。 十五、關於收支賬目之記載及結存事項。 十六、關於各項規費之收繳事項。 十七、關於法定捐稅及保險費扣繳事項。 十八、關於員工薪俸表冊之編造發給事項。 十九、關於本課員工工作分配督導考核事項。 二十、關於本課主管工作計畫報告法規公文等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二十一、關於不屬其他課室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