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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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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等事項外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在來文註明或發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如來文封套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仍依密件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規定了本分局收發人員在處理文件時需要注意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收發人員除了要注意例行簽收等事項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在來文註明或發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這表示在處理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時,應立即將其送交出納,並在來文上註明或發給收據,然後再進行後續的處理。 二、如來文封套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仍依密件處理。這表示如果來文的封套上未標明為密件,在拆封後才發現是密件,那麼仍然需要按照密件的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https://www.klciv.kl.gov.tw/lp.asp?ctNode=551&CtUnit=223&BaseDSD=35&mp=20242 商業會計原則(第18版) (作者:朱德信,出版日期: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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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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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規定:「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等事項外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