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室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收發人員點收清楚來文後,在甲表或送件簿上簽收。 二、公文登記表登記後,應將乙表按單位收發文號放入文盒中,並將甲、丙表附於來文上送承辦員在甲表上簽收後收回。 三、各單位移文或送會時,單位收發員應於甲、乙、丙三表「承辦員」欄之次一行,填明移往送會單位之名稱,並在同行左邊註明移交日期,甲、丙表隨文移送,經受移或受會單位在甲表簽收後收回。 四、創稿文件,視同來文,仍按一般程序使用公文登記表登記。 五、存後提辦或移回重辦,應檢出原公文登記表,於原承辦員之次一行填入重交日期後由「承辦員」簽名,並於甲表備考欄內,註明提辦或重辦日期後按規定手續送承辦員辦理。 六、存查案件,應於甲表之結案日期欄內,註明存查日期,並於「處理內容」欄內註一「存」字送檔案人員,點收歸檔。 七、先行復知文件,按照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30條,收發人員在進行工作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 收發人員在確認收到文件後,應在甲表或送件簿上簽收。 2. 在登記公文時,應將乙表上的文號放入文盒中,並將甲、丙表附在來文上送給承辦人,待承辦人在甲表上簽收後才能收回甲、丙表。 3. 如果單位需要移交或送會文件,單位的收發人員應在甲、乙、丙三表的「承辦員」欄下面,填上移交或送會單位的名稱,並在同行左邊註明移交日期。甲、丙表隨文件一起移送,經受移或受會單位在甲表簽收後才能收回甲表。 4. 創稿文件視同來文,需要按照一般程序使用公文登記表登記。 5. 如果需要存後提辦或移回重辦,則應檢出原公文登記表,在原承辦人的次一行填入重交日期,由該承辦人簽名。在甲表的備考欄內註明提辦或重辦日期,然後按照規定的程序將文件送給承辦人處理。 6. 存查案件時,在甲表的結案日期欄內註明存查日期,在「處理內容」欄內註明「存」字,並將文件交給檔案人員點收歸檔。 7. 先行復知文件要按照創稿文件的處理程序辦理。 這些事項是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3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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