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上處理時限以不超過左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時限得另訂之。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32條指出公上處理時限的原則,規定不同類型的件件處理時限不得超過一定天數。根據該條規定: - 最速件隨到隨辦,即當件件數最少,處理時間最短,應在到達時立即處理。 - 速件指的是比較緊急但不急迫的案件,應在三天內處理完畢。 - 普通件即一般的案件,應在六天內處理完畢。 - 對於涉及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的,應專案另行訂定時限。 然而,根據上述範例的情境,並無法直接與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32條相關聯,因此無法提供與該法條直接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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