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課、室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之期限內,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限內辦出者,得按左列展期之規定辦理: 一、超過規定時限一倍以內者,可由課、室主管核定。 二、超過規定時限一倍以上者,應簽請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
依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33條,辦理文件審核或答復時,如果案情複雜,需要進行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內無法完成辦理時,可以進行展期處理。展期的規定如下: 1. 超過規定時限的一倍以內,由課室主管核定。 2. 超過規定時限的一倍以上,應簽請分局長核定。 3. 如果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無法按時辦理,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 根據上述規定,辦理文件審核或答復時出現的展期情形需要經過主管的核定。如果超過規定時限的一倍以內,由課室主管核定;如果超過規定時限的一倍以上,則應簽請分局長核定。另外,如果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無法按時辦理,則需要先發函通知來文單位進行協調。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修正說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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