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銀行往來對帳單,由第六課出納人員負責核對,如有差額,應在對帳單內詳細註明原因;至與財政部支付處對帳單,由會計室負責核對。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 40 條規定了對帳單的核對責任。根據此條款,所有的銀行往來對帳單應由第六課出納人員進行核對,如果發現差額,應在對帳單內詳細註明原因。至於與財政部支付處的對帳單,則由會計室負責進行核對。這些要求旨在確保對帳單的準確性並及時發現和解決任何差額問題。 這個條款的參考資料可能是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但無法確定,因為該參考資料並未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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