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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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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產地檢驗業務之需要,本分局得設置嘉義,斗六辦事處。主任各一人(技正兼) 承分局長之命辦理各該地區有關報驗及檢驗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分局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並受有關課室之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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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13條,為了應對產地檢驗業務之需要,本分局可以在嘉義和斗六設立辦事處。每個辦事處都有一位主任(技正兼任),按照分局長的指示負責相關的報驗和檢驗事項。所需人員將根據本分局的法定人員配額調配,並接受相關科室的業務指導。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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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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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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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 13 條規定:「為應產地檢驗業務之需要,本分局得設置嘉義,斗六辦事處。主任各一人(技正兼) 承分局長之命辦理各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