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長職責如左: 一、關於上級機關與本分局權責劃分規定事項暨本分局分層負責授權事項。 二、關於各課、室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組織、編制修訂之建議事項。 四、關於編制預算、概算之提示及變更或追加預算事項。 五、關於擬定有關規章及對外訂立契約原則之提示及核定與核轉事項。 六、關於施政 (工作) 計畫、工作報告之提示與核定事項。 七、關於各級人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僱用、解僱案之核定與核轉事項。 八、關於各課、室職位、業務之分配、調整及公務歧見之裁決事項。 九、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事項。 十、關於重要公文、文稿 (來函) 之批閱、核事項。 十一、關於臨時發生重大案件,緊急措施之裁定事項。 十二、關於業務重要原則之指示與核定事項。 十三、關於上級機關交辦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本分局重要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14條,該分局長的職責包括以下事項: 一、關於上級機關與本分局權責劃分規定事項暨本分局分層負責授權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律規定,分層負責要點指出了上級行政機關與所屬機關之權責劃分的規定,可作為參考依據。 二、關於各課、室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律規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了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分局長可根據該法律規定對各課、室的工作進行指揮監督及考核。 三、關於組織、編制修訂之建議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律規定,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該分局長可以根據該法律規定對組織、編制修訂提出建議。 四、關於編制預算、概算之提示及變更或追加預算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律規定,各機關對編制預算、概算應提出相關建議。該分局長可以就編制預算、概算之提示及變更或追加預算事項提出建議。 五、關於擬定有關規章及對外訂立契約原則之提示及核定與核轉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擬定有關規章及對外訂立契約原則應提出相關建議。該分局長可以就擬定有關規章及對外訂立契約原則之提示及核定與核轉事項提出建議。 六、關於施政(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提示與核定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施政計畫、工作報告應提出相關建議。該分局長可以就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提示與核定事項提出建議。 七、關於各級人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僱用、解僱案之核定與核轉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各級人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僱用、解僱案應核定與核轉。該分局長可以就各級人員的相關事項進行核定與核轉。 八、關於各課、室職位、業務之分配、調整及公務歧見之裁決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各課、室職位、業務之分配、調整及公務歧見之裁決應提出相關建議。該分局長可以就各課、室的職位、業務之分配、調整及公務歧見之裁決提出建議。 九至十四、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事項、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核事項、臨時發生重大案件,緊急措施之裁定事項、業務重要原則之指示與核定事項、上級機關交辦事項、其他有關本分局重要事項。 以上事項的範例及相關資料需要具體案例資料以進行深入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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