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等事項外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在來文註明或掣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如來文封套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仍依密件處理。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規定了收發人員在辦理文件時需要注意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收發人員在處理文件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在來文註明或掣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這表示當文件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時,收發人員應當立即將這些有價物品交給出納員進行處理,並在文件上註明或進行記錄,以保證財務的安全性。 舉例來說,如果收發人員在處理一份文件時發現其中附有一張支票,他們應立即將該支票交給出納員,並在文件上註明或進行掣給收據。 二、如來文封套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仍依密件處理。 這表示如果來文的封套上沒有註明為密件,但在拆封後才發現該文件是屬於密件,那麼收發人員仍然需要按照密件的處理程序來處理該文件。 例如,如果在拆封一個來文的封套時,發現原來該文件被誤標為非密件,但其內容實際上是屬於機密的,那麼收發人員應該按照密件的安全措施與程序來處理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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