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室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收發人員點收清楚來文後,在甲表或送件簿上簽收。 二、公文登記表登記後,應將乙表按單位收發文號放入文盒中,並將甲、丙表附予來文上送請承辦員在甲表上簽收後收回。 三、各單位移交或送會時,單位收發員應于甲、乙、丙三表「承辦員」欄之次一行,填明移往送會單位之名稱,並在同行左邊註明移交日期,甲、丙隨文附送,經受移或受會單位在甲表簽收後收回。 四、創稿文件,視同來文,仍按一般程序使用公文表登記。 五、存後提辦或移回重辦,應檢出原公文登記表,於原承辦員之次一行填入重交日期後由「承辦員」簽名,並于甲表考備欄內,註明提辦或重辦日期後按規定手續送承辦員辦理。 六、存查案件,應于甲表之結案日期欄內,註明存查日期,並予「處理內容」欄內註一「存」字送檔案人員,點收歸檔。 七、先行復知文件,按照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30條,收發人員在辦理文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該條第一項指出,收發人員需要在點收清楚來文後,在甲表或送件簿上簽收。 2. 該條第二項要求在登記公文後,將乙表按單位收發文號放入文盒中,並將甲表和丙表附在來文上送請承辦員在甲表上簽收後收回。 3. 該條第三項規定,在單位移交或送會時,單位收發員應在甲、乙、丙三表的「承辦員」欄下一行,填寫移往送會單位的名稱,並在同行左邊註明移交日期。甲表和丙表隨文附送,受移或受會單位在甲表簽收後收回。 4. 該條第四項明確指出,創稿文件視同來文,仍需按照一般程序使用公文表登記。 5. 該條第五項提到,存後提辦或移回重辦時,應檢出原公文登記表,在原承辦員的次一行填入重交日期後由「承辦員」簽名,並在甲表的考備欄內註明提辦或重辦日期,然後按照規定的手續送承辦員辦理。 6. 該條第六項規定,存查案件時,應在甲表的結案日期欄內註明存查日期,並在「處理內容」欄內註明「存」字,然後送檔案人員點收歸檔。 7. 該條第七項表示,先行復知文件應按照創稿文件的處理程序辦理。 這些事項的依據可以參考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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