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課、室所借 (領) 用之財物,在其使用期限,應常注意保養,以延長使用期限。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 46 條,借用或領用的財物在使用期限內應該常常注意保養,以延長使用期限。這意味著借用人或領用人有責任確保所借用或領用的財物得到適當的保養,並且能夠在使用期限內持續正常運作。如果借用或領用的財物因為疏忽或不當使用而損壞或失效,借用人或領用人可能需要負擔修理或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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