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課、室所借 (領) 用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第六課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47條,使用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的財物,且已達報廢年限的情況下,應填寫「財物減損單」並與第六課及會計室聯繫,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報廢。這表示當各課、室使用的財物因損壞而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且已達到報廢年限時,必須填寫財物減損單並向第六課及會計室報告,依照相關程序進行報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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