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課長主任職責如左: 一、本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事項。 二、本單位員工工作之分配及調整事項。 三、本單位員工之督導考核與獎懲案之擬議事項。 四、本分局分層負責規定由課室主管決定 (行) 事項。 五、主管業務紀錄文稿之審核各種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撰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參加本分局或奉派代表本分局出席各種會議事項。 七、本單位預算內經費之提請事項。 八、職責上應向分局長提報事項。
課長主任職責如左: 一、本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事項。 二、本單位員工工作之分配及調整事項。 三、本單位員工之督導考核與獎懲案之擬議事項。 四、本分局分層負責規定由課室主管決定 (行) 事項。 五、主管業務紀錄文稿之審核各種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撰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參加本分局或奉派代表本分局出席各種會議事項。 七、本單位預算內經費之提請事項。 八、職責上應向分局長提報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