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課、室所借 (領) 用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第六課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47 條規定,各課、室所借(領)用之財物,若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則應填具「財物減損單」,並洽第六課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參考資料: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政府機關內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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