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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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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左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時限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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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32條,公文處理有特定的時限。最速件應在收到後立即辦理。速件應在三天內處理完畢。普通件則在六天內處理完畢。如果遇到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其辦理過程超過七天的,該案件的時限將另行確定。 例如,如果法院接到一份最速件,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法院應立即開始處理並完成相關程序。又例如,如果一個部門收到一個速件,依照該條例,該部門應該在三天內完成該件事的處理。同樣的,如果收到一個普通件,根據規定,部門必須在六天內處理完畢。而對於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如果辦理過程超過七天,則需要另外確定辦理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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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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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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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32 條規定:「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左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