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課、室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限內辦出者,得按左列展期之規定辦理。 一、超過規定時間一倍以內者,可由課、室主管核定。 二、超過規定時限一倍以上者,應簽請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覆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33 條規定了文件辦理時間的展期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對於案情複雜、需要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前案的情況,以及有答覆期限的來文不能在規定時限內辦出的情況,可以進行展期辦理。 根據第一項規定,如果超過規定時間的一倍以內,可以由課、室主管核定展期。 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超過規定時限的一倍以上,應該經分局長核定才能展期辦理。 根據第三項規定,如果來文定有答覆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 這項辦事細則的目的是確保辦理文件的有效性和準確性,以及處理複雜案情和確保按時答覆的需要。這條規定提供了不同情況下的展期辦理方式,以確保文件的妥善處理。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33條(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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