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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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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憑證、編製傳票呈分局長核定送第六課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第三聯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之印章,並由第六課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之印戳後,填制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38條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呈分局長核定送第六課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第三聯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之印章,並由第六課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之印戳後,填制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38條款的規定,款項的收支需要依照憑證進行審核、編製傳票,並經分局長核定後交由第六課的出納人員進行登帳。當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的第三聯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的印章,之後由第六課的出納人員在該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之印戳,並填制現金結存日報表。之後,將原始憑證與現金結存日報表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依照搜尋結果,未有找到相關之參考資料針對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38條款的解釋。

  • 名詞
  • 傳票名詞
  • 核定名詞
  • 債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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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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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38 條規定:「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呈分局長核定送第六課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