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各課、室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 (料) 單,經各課、室主管核章後送第六課核發。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42條,各課、室領用物品時,領用人應填具領物 (料) 單。填寫完畢後,需要經各課、室主管核章後送第六課核發。這項規定確保了物品的領用過程有相應的文件記錄和主管的審核,以確保物品的正確領用和管理。 參考資料: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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