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課、室需要所未預備之物品,應填具請購單經呈分局長核准後送第六課購置,如屬大宗其金額在稽核限額 1/6 以上未滿 1/3 者由第六課呈請分局長指派監辦人員會同招商三家以上比價後採購;其餘悉依上級規定辦理。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43 條規定,各課、室如需要購買未預備的物品,應填具請購單,經呈請分局長核准後送第六課購置。如果所需物品屬於大宗採購,且金額在稽核限額的 1/6 以上但未滿 1/3 的範圍內,則由第六課呈請分局長指派監辦人員會同招商三家以上比價後進行採購。對於其他金額範圍的採購,悉依照上級規定辦理。 針對這個規定,參考資料中有以下相關範例: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物品採購作業規程》,對於大宗物品採購,應進行三家以上的比價,以確保價格的公平性。而對於其他金額範圍的採購,可能還有其他相關規定,可以參考相關法規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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