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49 條是關於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的規定。根據該條,當財物經管人交接或員工離職時,應該將經管的財物列冊交代,或者按照所借財物單向經管人歸還,同時取回原借條以明確責任。如果發現短缺或者手續不全,除了不發給離職證明外,還要追責追賠,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則根據法律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 經濟部商業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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