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依組織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設置之各種委員會或附屬機構、其組織及職掌另依法律之規定。
根據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第 13 條,該局依照組織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設立各種委員會或附屬機構,其組織和職掌則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設置。根據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第五條,中央標準局可以設置各種委員會或附屬機構,以協助該局執行相關的業務。而根據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第六條,各種委員會或附屬機構的組織及職掌應經中央標準局局長核定。此外,根據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第七條,各種委員會或附屬機構的職員的資格及權利義務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最後,根據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中央標準局可以訂定各種委員會或附屬機構的組織規程,其中應詳列開會辦法、職掌範圍、成員組成、任期及會議紀錄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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