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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掌

§ 14–207

16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主管秘書室全盤業務。 二、綜本局文稿及核判一般行政案件。 三、本室主管業務之分配與擬辦之審核。 四、本室主管業務之籌畫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五、本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17
組長、處長、主任、人事室副主任 (人事查主管) 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處室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組處室主管業務之分配與擬辦之審核。 二、本組處室主管業務之籌畫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三、有關例行或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本組處室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五、本組處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18
副組 (處) 長襄助組 (處) 長處理組 (處) 務,並於組 (處) 長不在組 (處) 時,代理其職務。
19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科主管業務之分配與擬辦之審。 二、本科主管業務之籌畫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三、重要文稿之研擬。 四、授權案件之代判。 五、本科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六、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20
專門委員、技正、秘書、專員、商標審查員、編譯、技士、檢定員、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所任職位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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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