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主管秘書室全盤業務。 二、綜核本局文稿及核判一般行政案件。 三、本室主管業務之分配與擬辦之審核。 四、本室主管業務之籌畫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五、本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根據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第16條,主任秘書的職責如下: 1. 主管秘書室全盤業務。 2. 綜核本局文稿及核判一般行政案件。 3. 本室主管業務之分配與擬辦之審核。 4. 本室主管業務之籌畫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5. 本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6. 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7.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其中,關於主管秘書室全盤業務的職責,根據「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及職掌範圍」,主管秘書室的業務包括行政事務、文書處理、會議記錄及編製、檔案管理、公文管理等。 此外,根據「行政程序法施行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參與程序之規定內,負責歸結決議案件之程序事務,並依程序法之規定做成正式決議,這項規定與主任秘書審核本局文稿及核判一般行政案件的職責相關。 參考資料: 1.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及職掌範圍 2. 行政程序法施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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