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長、處長、主任、人事室副主任 (人事查核主管) 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處室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組處室主管業務之分配與擬辦之審核。 二、本組處室主管業務之籌畫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三、有關例行或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本組處室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五、本組處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根據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第17條,組長、處長、主任、人事室副主任(人事查核主管)的職責如下: 1. 分配和審核本組處室主管業務的工作。 例子:組長可以根據工作需求將業務分配給各個科室負責處理。 2. 計畫和監督本組處室主管業務的執行。 例子:處長負責確保相對應的業務計畫得到執行,並監督工作進展情況。 3. 代替審查例行或授權文件的判斷。 例子:主任有權代表組織處室對相關文件進行評估和判斷,確保遵守相關法規和標準。 4. 協調解決本組處室各科室工作和權責問題。 例子:人事室副主任負責協調解決人事相關事務中的問題,確保科室之間的順利合作。 5. 提出人員的任免、考核、獎懲建議並進行審核轉達。 例子:組長可以提出對下屬人員的任免、考核、獎懲建議,並將其審核轉達至上級主管機關。 6. 把應當隨時向局長、副局長關注的事項提報。 例子:處長需要隨時向局長、副局長報告相關的重要事項,以確保領導層的關注和決策。 7. 處理上級指派的其他事項。 例子:組長可能需要負責處理上級指派的一些特定任務或專案。 參考資料: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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