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文書處理應依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由各層級負責人員核判,不得逾越或廢弛其職掌。
本條規定了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文書處理的程序,根據分層負責明細表的規定,應由各層級負責人員核判文書,並不得超越或放棄他們的職責。這條規定確保了文書處理的正確性和合規性。例如,當一份文書到達局內時,相應的負責人員應根據他們在分層負責明細表中的設定,確定文書的處理程序,並進行符合法規的審核與判斷。如果有任何違反職責或超出職權的情況,相應負責人將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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