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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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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核定後,發回各該主辦單位,送繕校人員打字、校對及監印人員用印後,由發文人員發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第 35 條,文稿核定後,應該經由發回各主辦單位,由繕校人員進行打字、校對以及監印人員進行印製,最後再由發文人員進行發文。這條規定確保了文稿的準確性和一致性,在各部門之間進行必要的核對程序和確認,並確保發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假設一份文稿核定後,應該按照辦事細則的程序進行打字、校對和印製,最終由發文人員發出。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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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第 35 條規定:「文稿核定後,發回各該主辦單位,送繕校人員打字、校對及監印人員用印後,由發文人員發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