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核定後,發回各該主辦單位,送繕校人員打字、校對及監印人員用印後,由發文人員發出。
根據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第 35 條,文稿核定後,應該經由發回各主辦單位,由繕校人員進行打字、校對以及監印人員進行印製,最後再由發文人員進行發文。這條規定確保了文稿的準確性和一致性,在各部門之間進行必要的核對程序和確認,並確保發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假設一份文稿核定後,應該按照辦事細則的程序進行打字、校對和印製,最終由發文人員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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