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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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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發出後,應由發文人員將原稿及來文送管卷人員編號登記,分類歸檔,但機密文件應置密封套後歸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第 36 條的規定,文件發出後應由發文人員將原稿及來文送管卷人員編號登記,並進行分類歸檔。不過,對於機密文件,則應將其置於密封套後進行歸檔。 這個規定意味著發文人員必須將文件的原稿以及收到的來文進行編號登記、分類以及歸檔。對於機密文件,則必須放置在密封套中,並進行歸檔處理。這樣有助於確保文件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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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第 36 條規定:「文件發出後,應由發文人員將原稿及來文送管卷人員編號登記,分類歸檔,但機密文件應置密封套後歸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