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人員之保證,應以覓具正當廠商保證為原則,如確有困難,無法覓具舖保時,得經機關首長之核准,改具適當人保,惟擔保之廠商及人員均應先得本局之同意。
根據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第43條,如果出納人員需要提供保證,應該以找到合適的廠商來提供保證為原則。但如果確實無法找到合適的廠商提供保證,可以經機關首長核准後改由適當的人提供保證,但這些擔保的廠商及人員都需要先經過該局的同意。這樣保證的程序是為了確保出納人員提供的保證具備合適性和正當性。 作為一個法律系教授,我的參考資料來自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的相關法規。根據最新的資料,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這項規定。假設一個公司的出納人員需要提供保證,但是找不到合適的廠商來提供保證。在經過機關首長核准後,可以改由其他適當的人提供保證,但這些人需要先經過中央標準局的同意。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提供的保證具有正當性和合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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