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卡,經由各該直屬主管核章後,送由秘書室第三科核發。
根據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第44條,各單位在領用物品時,領用人應填寫領物卡。填寫完成後,需要由該單位的直屬主管核章,再送交給秘書室的第三科核發。這樣的程序能夠確保領用物品的合法性和追踪性。 參考資料: -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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