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辦公需要所未預備或須修繕之物品,應填具申請單,送會秘書室第三科及會計室,並經權責人員核准後由秘書室第三科辦理。 營繕工程及購置物品如在審計機關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者由秘書室第三科會同會計室招標或比 (議) 價辦理。
根據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第45條,各單位需要未預備或需修繕的物品,需要填寫申請單並經相關權責人員核准後,由秘書室第三科辦理。在營繕工程及購置物品方面,如果超過審計機關規定的一定金額,那麼秘書室第三科會聯同會計室進行招標或比價(或議價)的辦理。 相關參考資料: 1.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第45條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200101 這樣的情境在台灣的相關法規中,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第45條提供了對於辦公所需物品管理的具體規定。根據該條款,對於營繕工程及購置物品,如果超過審計機關設定的一定金額,則需要秘書室第三科會同會計室進行招標或比價(或議價)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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