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 (保) 管財物 (含書面記載與庫儲現品) 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財物經管單位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處理。
根據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第50條,當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該進行交代,其中包括將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財物經管單位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果發現短少或手續不全的情況,除了不發給離職證明外,還可能追究保責賠償,尤其是情節重大的情況下,可能需要依法處理。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我們可以了解到在財物交接或離職時,該機構或單位有明確的程序和要求,以確保財物的完整性和責任的明確分配。具體的例子可能包括在員工離職前,進行財物清點和登記,交還所借財物的單據,並確保相關手續的完整性。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財物的安全,避免損失或侵害機構或單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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