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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辦事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綜合企劃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質施政方針及計畫之擬訂。 二、地質調查綜合性之協調彙整事項。 三、國內外地質技術合作、交流及會議參加之聯繫。 四、國會聯絡及新聞發布事項。 五、施政計畫執行之列管及考。 六、員工地質教育訓練規劃及執行。 七、各項委託研究計畫之列管及考核。 八、出國報告之管考。 九、地質法規之制定、修訂及執行。 十、法制聯絡事項。 十一、地質諮詢事件之處理及為民服務。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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