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會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事項。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事項。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業務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劃分之核議事項。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3條,主任秘書擁有以下的權責: 1. 綜核和代判本會的文件事項。 例子:當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不在會議時,主任秘書可以代理處理相關事務。 2. 處理和分配機密和重要文件的事項。 例子:主任秘書負責處理和分發涉及機密內容或重要性的文件。 3. 計劃和參加各種重要會議的事項。 例子:主任秘書負責籌劃和參加重要的會議,並就會議相關事項進行準備工作。 4. 在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不在場時代理處理相關會務的事項。 例子:當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無法參加會議時,主任秘書可以代理處理會務。 5. 在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作出業務決定的事項。 例子:主任秘書在其負責範圍內有權作出相關業務的決策。 6. 協調各處和各室的業務並劃分權責的核議事項。 例子:主任秘書需要協調各個部門和辦公室的業務,並就權責劃分進行核議。 7. 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注意的事項。 例子:主任秘書有責任隨時向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提出需要注意的事項。 8. 執行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交辦的事項。 例子:主任秘書需要執行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交付的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檢索日期:2022年9月10日。網址:https://www.aec.gov.tw/file/notice/99-2c-3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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