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會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事項。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事項。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業務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劃分之核議事項。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會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事項。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事項。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業務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劃分之核議事項。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