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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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監督財團法人業務範圍如左列各款: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 五、財務狀況。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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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4條,該法規規定了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本會)的監督範圍。監督範圍包括以下各個項目: 1. 設立許可事項:本會對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的設立許可進行監督。 2. 組織及設施狀況:本會對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的組織架構和相關設施情況進行監督。 3. 年度重大措施:本會對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每年的重大措施進行監督。 4. 財產保管運用情形:本會對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的財產保管和運用情況進行監督。 5. 財務狀況:本會對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6. 公益績效:本會對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的公益績效進行監督。 7. 其他事項:本會對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的其他事項進行監督。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公布的《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監督規則》,該規則對以上各項監督事項進行了更加詳細的規定和解釋。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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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