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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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及財務稽核制度報本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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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5條的規定,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及財務稽核制度,並向原子能委員會報備核備。這意味著該財團法人需要建立相應的制度,以確保人事、會計和財務方面的合規性,並且需要向原子能委員會進行核備。具體的要求和程序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和相關資料,例如原子能委員會相關文件或準則。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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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