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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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檢同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檢具會計師簽證之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送本會核備。 前項年度預算書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狀況變動表;年度決算書至少應包括預算書所列之書表外,應增列固定資產明細表。 第一項書件,應經董事會及監察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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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此法條,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在每年開始前,應檢附當年度的預算書和業務計畫書;在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應檢附會計師簽證的年度決算書和業務報告書,送交給本會核備。年度預算書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狀況變動表;而年度決算書則應包括預算書所列之書表外,還應增列固定資產明細表。此外,這些文件必須經由董事會和監察人的同意。 資料來源: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組織通則》(最新修正時間:2019年11月01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80023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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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