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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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對於左列事項,應有章程所定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一、章程修訂之建議。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項決議事項除依民法規定應向法院登記外並應報本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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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可以解釋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董事會對於以下事項的決議程序: 1. 章程修訂之建議:根據法規,董事會在章程修訂的建議上,應有章程所定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且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方可進行決議。 2.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對於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董事會在進行相關決議時,也需符合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以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 3. 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對於法人的解散或目的的變更,同樣需要董事會的決議。在進行相關決議時,董事會的出席人數需達到章程所定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並獲得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 此外,根據相關參考資料提到,如果董事會對於上述事項的決議須報本會核備,此核備程序需依據民法規定辦理。同時,對於此決議事項,還應依法向法院登記。
- 不動產名詞
- 法人名詞
- 民法法規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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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