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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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有關文件申報本會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一個月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正本連同影本送本會驗證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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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7 條規定,財團法人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在變更事實發生後的一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申報給原許可機構,並在許可後的一個月內向該管轄法院進行變更登記。同時,在獲得換發的法人登記證書後的十天內,需將該法人登記證書正本及影本送回許可機構進行驗證備查。
- 法人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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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