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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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二、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三、董事 (及監察人) 會之決議與設立目的顯屬不合者。 四、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五、違反「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財務處理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 六、隱匿財產、妨礙本會檢查、稽核者。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者。 財團法人於收到本會改善通知後,逾期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本會得依民法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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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8條的規定,財團法人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監察機構得進行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捐助章程或遺囑的情況; 二、業務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的情況; 三、董事 (及監察人) 會議的決議與設立目的明顯不相符的情況; 四、提供虛假業務或財務報告的情況; 五、違反「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財務處理應遵行事項」的規定的情況; 六、隱匿財產、阻撓監察機構檢查或審核的情況; 七、其他違反該辦法的情況。 財團法人在收到改善通知後,若逾期未進行改善或情節嚴重,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監察機構可根據民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具體的例子則需要進一步查證,這些例子是以最新的法律規定為基礎的,並與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8條的規定相關。
- 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遺囑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核名詞
- 民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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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