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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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解散並清償債務後,其剩餘財產之歸屬,應依民法及原子能法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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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9條規定,當財團法人解散並清償債務後,其剩餘財產的歸屬應依照民法及原子能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解散後,清償了所有債務,剩下一筆財產(例如土地或現金),根據民法及原子能法的規定,需按照相關法規辦理財產的處理與歸屬。具體的處理方式可能會涉及到土地使用規範、租賃法或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
- 法人名詞
- 民法法規
- 原子能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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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