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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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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施行前已經本會准設立之財團法人,與本準則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0條的規定,準則施行前已經核准設立的財團法人,如果其與準則的規定不符,則應在準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具體的補正內容和程序,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或官方公告。

  • 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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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0 條規定:「本準則施行前已經本會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與本準則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