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本準則施行前已經本會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與本準則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0條的規定,準則施行前已經核准設立的財團法人,如果其與準則的規定不符,則應在準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具體的補正內容和程序,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或官方公告。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