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7

快速跳轉

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董事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在任一屆期滿後,連任的董事人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 此外,如果該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那麼上述的規定也適用於監察人的任期。 具體的參考資料如下: -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7條 根據此法規,設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應遵守董事任期的規定。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該法規本文。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7 條規定:「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