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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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董事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在任一屆期滿後,連任的董事人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 此外,如果該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那麼上述的規定也適用於監察人的任期。 具體的參考資料如下: -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7條 根據此法規,設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應遵守董事任期的規定。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該法規本文。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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