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各項會議,均應作成紀錄簽報所長後,編號分發有關單位辦理或參考。
依照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28 條規定,本所各項會議應作成紀錄並經所長簽署後分發給相關單位辦理或參考。這項規定確保了會議內容的紀錄和後續處理的進行。例如,若在一個會議中有關於核能研究的重要事項討論,該會議的紀錄將被編號並分發給相關的部門或個人,以便他們進行相應的處理或參考。這樣做有助於確保會議內容的準確性和相關事務的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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