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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9–246

20
本所研究發展及各單位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21
本所對外行文,以所長名義行之,組室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22
本所各級人員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單位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23
本所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之意見不同時,由各該直屬上級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組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組室意見不同時,陳請所長、副所長核定之。
24
本所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